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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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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共同犯罪主犯从犯是怎么处罚的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4日 来源:海淀区电信诈骗案律师
[导读]:   商伟律师,海淀区电信诈骗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

  商伟,海淀区电信诈骗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一、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是什么

二者虽然都有“卖淫”的内容,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

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完全相同。强迫卖淫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社会道德风尚,同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组织卖淫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道德风尚。

2、客观方面不同。强迫卖淫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强迫没有卖淫意愿者去卖淫;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表现则是把自愿卖淫者组织起来进行卖淫。假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组织他人卖淫,此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照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即从一重罪处断。鉴于强迫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故对行为人之行为仍可以强迫卖淫罪定罪处罚。

二、强奸与通奸怎样区分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区别。要注意的是:

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

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男女双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愿继续通奸,而男方纠缠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胁迫,强行与女方发生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办理强奸案件要严格分清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自愿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区别。

卖淫一般分为自愿和非自愿,如果是自愿,可能涉及到组织卖淫罪,如果非自愿,可能涉嫌强迫卖淫罪,所以其实两罪还是存在本质的区别的,虽然在犯罪过程都存在卖淫的行为。

共同犯罪主犯从犯是怎么处罚的

在共同犯罪当中可能存在四类身份不同的人,就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其中犯罪分子具有不同身份的,那法律中规定的处罚原则也是不一样的。究竟共同犯罪主犯从犯是如何处罚的接下来,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1、主犯及其刑事: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主犯的认定:引起犯意起决定作用,犯罪结果出现起决定作用

2、从犯及其刑事:

从犯:从犯的作用或者是起辅助作用的.或者是起次作用的,前者即帮助犯,后者即次要的实行犯.可见实行犯也并非一律是主犯,也有属于从犯的可能的 从犯的处罚原则: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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