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电信诈骗案律师

法律服务热线

13522208678
律师信息
商伟-海淀区电信诈骗案律师照片展示

商伟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1101201710848683

  • 电话:

    13522208678

  •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院雅园64023室

网站介绍
您的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电信诈骗案

绑架罪的着手与既遂问题 绑架罪中止怎么处罚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08日 来源:海淀区电信诈骗案律师
[导读]:  商伟律师,海淀区电信诈骗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

 商伟,海淀区电信诈骗案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才盛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绑架罪的着手与既遂问题

  如果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没有控制被害人,构成绑架未遂。 如果在着手前因为意志以外原因而未能实行,构成绑架预备。

  认为绑架罪一实施就既遂的看法是错误的。

  绑架罪的行为结构是: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但只要求实施第一步,不要求实施第二步,更不要求实现不法要求。因此,只要行为人实力控制了人质,绑架罪就既遂。有人会问:那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其区别在于绑架罪在实力控制人质时带有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没有这一目的。

  由于绑架罪是继续犯,既遂后,有人参与进来帮助勒索财物,定绑架罪的承继的共犯,不单定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中止怎么处罚

  一、绑架罪中止定义的分析

  犯罪中止的规定,即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应是指从犯罪预备、实施犯罪、以及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仅仅绑架了人质,尚未进一步实施勒索财物行为可以说行为人预定的犯罪过程并没有结束,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犯罪,这种情况认为是犯罪中止,不仅符合中止的主观要求,而且也符合成立中止的时间要求。

  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

  二、绑架罪中止怎么处罚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中止的时间性;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犯罪中止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犯罪实行阶段;犯罪还没有形成结局,既不是未遂,也不是既遂。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犯罪未遂后也不可能出现犯罪中止。

  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犯罪意图。

  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的有效性。犯罪中止,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的犯罪结果,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并不要求没有发生任何犯罪结果,而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我国第24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有关绑架罪中止怎么处罚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1、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2、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Copyright © 2008-2020

海淀区电信诈骗案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闽ICP备08005907号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